解放军拟定渡江日期 - 1949年3月17日
1949年3月17日,中共中央军委关于渡江日期及攻占浦口、炮击南京问题指示第三、第二野战军:在南京的代表到达北平开始谈判10天或5天后,我军即实行渡江,迫使对方或者签订和平协定,或者破坏和谈担负继续战争的责任。因此,攻占浦口、浦镇的时机应在南京代表到达北平的那一天。至于是否炮击南京,则要看谈判情形才能决定。谈判有利于我,则不炮击,谈判破裂,则要炮击。
3月27日,陈毅、邓小平关于4月15日发起渡江作战向军委请示:原定(军委20日来电建议)的13日正是阴历16日,月光通宵,我第一梯队的突击队无法隐蔽,不能求得战术上的突然性。因此,建议推迟两天,即15日黄昏发起渡江。27日,中央军委复电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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