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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害李大钊等人的凶手王振南被判死刑 - 1957年12月13日

  1957年12月13日,杀害李大钊、胡也频等革命烈士的反革命罪犯王振南,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
  王振南1927年在北京任伪京师高等审判厅推事时,积极参与谋害中国共产党创始人之一李大钊等人。王振南以高等审判厅代表的身份担任临时组成的特别法庭的法官,几次对李大钊等三十人进行“会审”,并共同决定判处李大钊等二十人死刑,谢光沛等十人徒刑,致李大钊等先烈于同年4月28日壮烈牺牲。
  1931年,王振南在上海任伪江苏高等法院第二分院首席检察官时,对胡也频(化名蒋文翰)柔石(即赵少雄)、冯铿(即冯梅岭)、李伟森、殷夫(即白莽)等十八人以“危害民国罪”起诉,并将胡也频、柔石、冯铿、李伟森、殷夫等革命青年作家交给龙华伪淞沪警备司令部秘密杀害。1934年,王振南又对共产党地下工作人员邝惠安等四人进行起诉,最后邝等都被处死刑。1933年,共产党地下工作人员欧志光、张玉山、袁友芳等五人被起诉到伪法院判处死刑,王振南还亲自函告伪法院在文到3日内执行,欧等五人遂即被害。
  王振南在解放前的三十五年中,在反动的司法界一直充当虐杀革命烈士的刽子手。据有案可查的,直接受王振南迫害的共产党员和非党革命志士即达一百八十人之多,被杀害的有三十四人。
  这个血债累累的凶手,解放后仍隐瞒罪恶历史,拒不坦白。人民政府在1955年12月依法将他逮捕后,经过多次审讯,在大量的证据面前,王振南才不得不认罪,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3日举行了有六百五十人参加的公开审判,依法判处王振南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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