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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开始实施《最低工资规定》 - 1994年12月1日

  1994年12月1日,《北京市最低工资规定》正式施行,凡是在北京市内就业的公民都可以享受每小时至少1.1元人民币或每月至少210元人民币的最低工资,这是法律的保障。
  对于“最低工资’一词大多数中国人还是头一次听说。无独有偶,一家电视台在采访有关最低工资的时候,回答不知道或是知道漠不关心的人都是企业经济效益很好的职工。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在提供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企业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这个报酬是要满足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开支。
  市场经济以及经济成份的多样化带来了劳动关系的复杂化。在《劳动法》出台之前,我国缺少比较完备的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规,本市也出现了少数企业拖欠、克扣职工工资或以产品抵发工资等现象,特别是在国有民营企业以及非公有制企业中,随意延长工作时间,不保证职工最低劳动报酬的情况时有发生。少发或不发职工工资的劳动争议案件也大幅度上升。仅今年上半年全市就受理此类案件137起,比1993年全年的35起增长了391%。有的案件甚至酿成集体停工,影响了首都的社会稳定。建立最低工资制度对于抑制这种现象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是非常必要的。
  这次制定最低工资标准主要是根据市统计部门提供的1993年本市就业者及其瞻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劳动生产率、城镇就业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等数据,采用国际上比较常用的比重法和恩格尔系数法进行测算的。1993年,市统计局统计的本市城市居民人均每月最低生活费用标准为160元,乘以瞻养系数1.42后,再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及企业的承受能力,进行适当调整得出了210元这个数字,并以此作为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这个数额能够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赡养的家庭成员的最低生活水平。
  《劳动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北京市最低工资规定》中除明确规定了享受最低工资的人员范围、最低工资包含的内容外,还规定:企业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者有权要求补足、并要求企业支付赔偿金,赔偿金从最低工资欠付6日以上至3个月以上不等按支付所欠最低工资部分的20%至100%计算。对违反规定逾期不改的,对企业和直接责任人处以3000至5000元、100至5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劳动局可提请工商局给予企业停产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市劳动局局长刘志华说,对于因经济效益不好,工资水平偏低,按规定时间实行最低工资确有困难的国有、集体企业,可报劳动局批准申请暂缓执行,但最长暂缓时间不得超过半年。如果暂缓执行规定还不能解决问题,可申请办理工资预留户,由银行控制企业往来货款,预先留出保证工资正常发放的这一部分款项。如果这两项措施依然不能保证职工最低工资的发放,企业就应该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经济性裁员,甚至是破产。连职工最低工资210元都发不出来,企业也就失去了生存的价值,最低工资成为权衡企业破产的标志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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