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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审林、江反革命集团 - 1980年11月20日

  1980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开庭,公审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的主犯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陈伯达、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江腾蛟。
  下午三时,特别法庭庭长江华宣布开庭后,江青等十名被告一个个由法警押送到被告席上。
  在法庭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兼特别检察厅厅长黄火青宣读了长达两万多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起诉书》。
  起诉书指出,以林彪、江青为首的反革命集团,在“文化大革命”中互相勾结,狼狈为奸,凭借其地位和权力,施展阴谋诡计,利用合法的和非法的、公开的和秘密的,文的和武的各种手段,有预谋地诬陷、迫害党和国家领导人,篡党篡国,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给我们国家和民族造成的灾难是难以估量的。
  起诉书列举了这个反革命集团犯有四大罪状、四十八条罪行之后指出,他们所犯的严重罪行都有大量确凿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条关于适用法律的规定,特别检察厅确认,十名主犯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别犯有颠覆政府、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罪,反革命杀人、伤人罪,反革命诬告陷害罪,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反革命宣传煽动罪,刑讯逼供罪,非法拘禁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特别法庭正中,悬挂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兼特别法庭庭长江华坐在审判席前排中央。他的旁边是副庭长伍修权、曾汉周、黄玉昆;后面是特别法庭的全体审判员。坐在他们左侧的,是出庭支持公诉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兼特别检察厅厅长黄火青,副厅长喻屏、史进前,后面是特别检察厅的全体检察员。审判席的两边分别是法庭书记员席和辩护人席。
  起诉书宣读完毕,特别法庭庭长江华宣布:对本案十名被告人,将由第一审判庭和第二审判庭分别进行审理。由第一审判庭审判的被告是: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陈伯达;由第二审判庭审判的是: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江腾蛟。
  下午五时二十分,庭长宣布休庭。
  来自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共中央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代表共八百八十人,旁听了审判。他们当中许多人曾是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诬陷、迫害的受害者。他们专注地听了起诉书中指控的江青等十名主犯的滔天罪行,对这一伙反革命元凶给我们国家和人民造成空前深重的灾难,表示无比愤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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