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种族歧视公约生效 - 1969年1月4日
公约全称为《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的国际公约》。
1965年12月21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后提交各国签署,于1969年元月4日生效。全文共25条。
公约规定,基于种族、肤色、血统或人种来源,对人们加以任何区别、排斥、限制,其目的或效果是取消或损害他们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或公共生活任何其他方面享受或行使人权或基本自由者,即为种族歧视。
缔约国应采取措施消除一切形式的种族歧视。促进种族间的谅解。为了监督缔约国履行其所承担的义务,成立一个由18名专家组成的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81年11月26日通过决定,加入消除种族歧视公约。但对公约第23条持保留态度。
该条规定,缔约国之间遇有争端,“应于争端任何一方请求时提请国际法院裁决”。中国宣布不接受此条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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