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决定进一步清理整顿各类公司 - 1985年8月20日
1985年8月20日,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的通知》。
《通知》指出,由于法制不健全,管理工作没有跟上,有些公司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政企不分和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等问题。这不仅严重地影响公司本身的健康发展,而且干扰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必须认真加以解决。
《通知》决定:必须贯彻政企分开的原则;公司必须是具备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在经济上与党政机关脱钩,党政机关干部担任公司职务的,要辞去一头。要认真搞好公司的清理和整顿工作。
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公司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并从即日起施行。
《暂行规定》提出,开办公司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公司章程;固定的生产经营或服务场所;与生产经营或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施和从业人员;健全的财务制度和组织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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