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拒绝在凡尔赛和约上签字 - 1919年6月28日
1919年6月27日晚,在对德和约签字前的最后时刻,顾维钧拟定了最后一个妥协方案。方案提议在和约签字之前,由中国代表发表一个口头声明,声明签约之后,不得妨碍将来重新提议山东问题。
声明如下:“今日在签订对德媾和条约之前,中华民国全权代表因该约第一五六、一五七及一五八款竟使日本继承在山东之德国权利,不使中国恢复其领土主权,实不公道,兹特以其政府之名义声明:彼等之签字于条约,并不妨碍将来于适当之时机,提请重议山东问题。因对中国不公道之结果,将妨碍远东永久和平之利益也。”陆徵祥当即批准了这一声明。
6月28日,举行对德和约签字仪式。6月28日晨,驻法公使胡惟德将中国这一声明带至和会磋商,该会秘书长以函稿送还,仍完全拒绝。中国代表团随即“公同决定,不往签字”。
当日,陆徵祥、王正廷、顾维钧、魏宸组(施肇基早已离法)联名致电政府,报告拒约情况,指出:“此事我国节节退让。最初主张注入约内,不允;改附约后,又不允;改在约外,又不允;改为仅用声明,不用保留字样,又不允;不得已,改为临时分函声明不能因签字而有妨将来之提请重议云云。岂知今午时完全被拒。。.....大会专横至此,竟不稍顾我国家纤微体面,曷胜愤慨!弱国交涉,始争终让,几成惯例。此次若再隐忍签字,我国前途将更无外交之可言。。.....不得已,当时不往签字。”
由于拒约决定非政府指示,因此,中国代表团当即备函通知会长,声明保存我政府对于德约最后决定之权等语,姑留余地。最后,四位全权代表以“奉职无状”为由,请政府罢免职务,“交付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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