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极条约》生效 - 1961年6月23日
《南极条约》由苏联、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法国、挪威、比利时、日本、阿根廷、智利和南非等12国于1959年12月1日在华盛顿签订。1961年6月23日生效,有效期为30年。
条约规定:南极只能用于和平目的,禁止在南极地区采取任何军事性质的措施和活动;禁止在南极进行任何核爆炸以及弃置放射性废物;缔约各方有权指派观察员进行“视察”;在条约有效期内,冻结对南极洲的任何领土要求。
中国于1983年6月加入该条约,1985年10月成为该条约协商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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