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签订吉会铁路垫款合同 - 1918年6月18日
1918年6月18日,交通总长兼财政总长曹汝霖与日本兴业银行代表真川孝彦签订吉会铁路借款合向。这次借款金额为l000万元,年息7.5厘。
合同共14款,规定:日本代中国发行同额中华民国政府5厘金币公债;本公债期限为40年,自公债发行之日起算,至第十一年开始还本,用分年摊还的方法办理;现在及将来本铁路所属的一切财产及其收入作为担保。吉会铁路由吉林经延吉过图门江至朝鲜会宁,与朝鲜铁路相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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